关于印发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1人气:7465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文章来源:省住建厅门户网站
琼建住房〔2014〕26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标准,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自我省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来,全省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总体稳定,但也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建设管理
(一)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做到用地批准、立项审批、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完备,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1.保障性住房应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对因工程投入使用时间要求而造成施工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在工程造价中计列赶工措施费。
3.工程造价应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到合格标准所需的生产投入成本,并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不得迫使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三)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推进绿色施工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海口市根据实际扩大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推进绿色施工的范围,其他市、县有序推进。
二、落实各方责任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立质量终身书面承诺制度、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档案制度,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责任
1.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切实依法履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工程发包,不得作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确保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尤其要注重砌体材料、防水材料、墙面装饰材料的抗渗、抗老化性能及门窗的抗风压、水密、气密性等技术指标。
4.对于钢筋单位长度的重量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要严格把关,彻底杜绝“瘦身钢筋”和氯离子含量超标混凝土用于工程。
5.充分运用合同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管控,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关。
(三)勘察、设计、图审单位责任
1.承担保障性住房勘察任务的勘察单位要加强对勘察作业和内部审核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保证勘察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勘察成果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2.承担保障性住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要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把好审核关,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落实省、市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
3.针对我省所属的地震烈度区及高温、高湿、高盐碱、高辐射、多台风的气候特点,设计单位尤其要重视建筑节能、建筑防水与建筑抗震防风设计。
4.承担保障性住房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查关,如出现按规定需重新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必须重新送施工图审查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四)施工单位责任
1.承担保障性住房施工的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和项目两个层面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以文件形式任命工程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相关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以文件形式明确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形成企业与项目两个层面责任清晰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做到人员明确、职责清晰,以利于管理、考核和落实责任。
4.上述文件同时抄送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5.建立进场验收制度,明确验收责任人,严格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形成验收记录并归档。
6.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抽样检验方案,按有关规范标准抽样送检,按规定应见证取样送检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7.将班组管理和工序检查验收作为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作业班组自检、质检员检查、作业班组交接检查等工作。
8.加强关键工序的质量把控,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以工序质量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9.编制施工方案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予以落实。
10.结合《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和工程实际编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提出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
11.要将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墙体裂缝,厨房卫生间、外墙、屋面、外窗渗漏、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允许值、现浇混泥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等作为防治重点。
(五)监理单位责任
1.承担保障性住房监理的监理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把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审核关。
2.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监理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
3.把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迅速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提升监管水平
(一)明确工程基本要求
1.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相对固定。
2.工程项目必须纳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
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养护。
4.施工单位必须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5.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防台风预案。
6.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二)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2.对以包代管、管理人员不到岗的工程项目,责令企业负责人到现场抓整改,直至明显改观。
3.要求施工企业报送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计划和定期报送检查情况,对不按计划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责令限期整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4.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应拍摄影像资料备查,对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查处。
5.实行质保资料关键签字人员笔迹备案,保证签字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编造假质保资料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日常执法力度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巡查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及时总结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措施,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视质量安全管理。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保障性住房作为监督重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周密的监督计划,安排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监督人员实施监督。
4.督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肃查处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质量检查和验收走过场、取样送检弄虚作假、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突出问题。
5.科学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对抽查、抽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严肃处理。
6.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纳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的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四)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我厅《海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工作方案》 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将保障性住房质量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2.在开展调查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保障性住房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分阶段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质量水平。
(五)完善监督管理方式
1.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
2.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3.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4.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回访保修机制。质量回访保修是建设程序后期的重要环节。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加大,竣工后的回访保修日显重要。
6.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7.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8.进行质量状况综合评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过项目自评、企业评价和管理部门综合评价,有效促进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
9.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计分处理,依据积分情况,启动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推进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保障性住房中的应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标准化、工业化的建造方式。同时,大力推广应用能有效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工法和质量控制成果,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水平。
(二)各地要鼓励保障性住房开展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其积极参加诸如“海南省建设工程绿岛杯”等工程评比,对在保障性住房中有创优积极性的施工企业要给予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现创优目标的奖励措施。通过鼓励质量创优,树立示范标杆,以点带面提升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