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应用信息化系统做好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9/24 8:24:27人气:9201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相关具有审批职能的园区:
为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精神,提高审批效率,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2.0版本上线工作,现就应用信息化系统做好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
2019年我厅印发了《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琼建管〔2019〕155号,以下简称《通知》),我省施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为不断深化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决定继续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推动审管分离
(一)审批系统。明确由工建系统开展施工许可审批,具体负责施工许可申请、撤销、变更、补录和质量监督报监等手续的办理,以及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称“许可证人员”)变更。许可证人员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二)监管系统。由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继续开展行业监管。项目在工建系统开展审批时,其施工许可及监督登记信息将实时同步至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行业监管部门应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三、施工许可与质量监督报监合并办理
(一)告知承诺方式申办施工许可。申请人通过工建系统一次性提交满足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报监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实施审批,在施工许可事项办结时,视同质量报监手续同步办理完成,不再出具质量监督登记意见。 (二)非告知承诺方式申办施工许可。申请人通过工建系统一次性提交满足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报监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在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受理施工许可事项后,由工建系统将办件推送给相应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按要求开展核查,并将质量监督意见通过网上会签形式反馈至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意见继续办理施工许可。
四、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一)许可证人员变更。许可证人员变更通过工建系统进行。申请人在工建系统上填报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材料,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受理后,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1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会签形式将变更意见反馈至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依据会签意见作出是否变更决定。
(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除许可证人员之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通过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请人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材料,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决定。
五、施工许可证撤销 因施工许可证重大变更、废止导致原证撤销或因违反相关规定需将施工许可证撤销的,均由现负责审批的部门在工建系统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撤销手续,原审批部门不再负责。
六、施工许可信息补录 针对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历史项目(工建系统无项目单体信息),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联合验收等事项前,需在工建系统补录施工许可相关信息,并由原审批部门予以确认。
七、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各市县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特别是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已划转出住建部门的市县,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信息互通互享,切实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以防出现审批与监管脱节。项目在工建系统完成审批相关信息同步至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行业监管部门即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住建部门要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及时告知审批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相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住建部门确定工建系统质量监督意见会签账号(非告知承诺方式申办施工许可、许可证人员变更),并于2020年9月23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账号仍使用以前账号,若需进行账号变更或新增请于2020年9月23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如有各类业务、技术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
联系方式: 省工改办65360167
建筑市场监管处 65328027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65338732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65346978
附件:
附件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非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