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6-23 15:38:37人气:10277所属分类:行业动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增强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作用,强化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入库专家参与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消防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建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均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进行征选。
第六条 入库专家实行每届聘任制,任期2年,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住建厅组织审查后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消防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消防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三)具备有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
(四)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技术服务工作20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年龄不受此限制)。
(六)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
4.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
5.作为火灾事故主要调查人员承担过不少于5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优先考虑:
(一)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
(二)具有国家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
(三)具有在消防救援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岗位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四)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领域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的;
(五)在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省住建厅根据专家履职及年度综合评价情况,对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既定工作,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发生,视为良好信用行为,优先予以续聘。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违反工作纪律,技术结论有失客观公正,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三)提供消防相关的政策及技术咨询、培训;
(四)参与住建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鉴定、认定、评审、论证、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
(三)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技术问题;
(四)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住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相关工作;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规程;
(三)保证客观公正,对提出的技术意见及相关工作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包庇协助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降低施工质量;
(四)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一)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和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专家意见违反消防设计规范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协助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串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降低施工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私下拉拢其他专家,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三)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四)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审查和验收活动;
(五)不履行专家职责,在一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及不良记录的;
(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本人提出解聘要求;
(九)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